2.基本条件:
(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2) 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品行、心理素质和职业道德。
(3) 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能够胜任岗位的基本要求。
3.相关要求:
(1)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具有大局观、上进心、合作意识,勤恳敬业。
(2) 获评市、区优秀及相关荣誉者,具有初三毕业班教育教学经验者优先考虑。
(3) 下列人员不予选调: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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