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幼教事业,对幼儿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无不良嗜好,能够适应幼儿教育的特殊需求;服从工作安排,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幼儿园的其他老师、家长以及幼儿建立良好的关系;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方向为学前教育专业或相关专业,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45周岁;
(4)有丰富的参与课程建设及研究、教研活动、业务学习的经历,能策划组织各类班级主题活动,有较丰富的家长工作经验,有歌唱、美术、舞蹈等方面艺术特长者优先;党员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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