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热爱幼教事业,对幼儿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无不良嗜好,能够适应幼儿教育的特殊需求;服从工作安排,具备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幼儿园的其他老师、家长以及幼儿建立良好的关系;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专业方向为学前教育专业或相关专业,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党员优先;
(3)年龄35周岁以下(含35岁),特别优秀者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40周岁;
(4)有深厚的学前教育理论基础和良好的写作功底,有课程的开发设计、研究指导、评价管理的能力,有课题申报、组织实施的能力;
(5)具有3年及以上教研员工作经验或省、市优质特色示范幼儿园的工作经验,曾主持区级及以上课题者,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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