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 40 岁以下(1984 年 4 月 8 日以后出生);
4.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二)岗位条件配班教师(短期教师),具有学前教育相关专业,本科学历
有 2 年及以上幼儿园教育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接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学习内容的结业生、肄业生;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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